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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知识问答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6-06-02


       一、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,怎样处罚?

答: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48条,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,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      二、森林防火期内,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,怎样处罚?

答: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52条,在森林防火期内,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      三、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、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,要求做到的"四同步"是什么?

答: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第18条,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、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,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、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验收;在林区成片造林的,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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